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沛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清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沛儒、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0% │
│ │228538│清標 │1月01日起 │5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5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沛儒、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0% │
│ │228538│清標 │2月02日起 │5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90% │
│ │ │ │5月11日起 │8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8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沛儒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及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陳進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4筆(其中
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12,278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謝沛儒於109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28,53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清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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