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49號
SLDV,109,司促,8549,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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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沛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清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沛儒、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0%   │
│  │228538│清標   │1月01日起  │5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5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沛儒、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0%  │
│  │228538│清標   │2月02日起  │5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90%  │
│  │   │     │5月11日起  │8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8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沛儒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崇右技術學院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陳進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4筆(其中
  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12,278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謝沛儒於109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28,53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清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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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