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俊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維
代 理 人 張志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