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24號
SLDV,109,司促,1002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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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翔明即石育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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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