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翔明即石育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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