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0號
SLDV,109,勞訴,60,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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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鄭水田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勞工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查被告公司登記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原告主張勞務提供地則為大陸地區, 有起訴狀可憑;是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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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