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怡君
陳怡婷
上開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吳蕙蓉律師
被 告 陳欣榮
陳欣欣
陳欣昌
上開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江沁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2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