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卉婷
鄭鈺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明香間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明香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59,52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4,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以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