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