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王嘉禾
陳澤民
陳枝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鍾郡律師
複代理 人 劉庭伃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陳玠甫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 人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4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00○0號」之記載顯然錯誤,應更正 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等情 。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