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 告 謝秀珠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理 人 李怡萱律師被 告 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兆利豐實業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周柏瀚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複 代理 人 鍾佩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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