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50號
SLDV,107,家繼訴,50,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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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劉非菲
上列上訴人與林文玉劉兆陽劉睿東劉兆庭劉兆霖間分割
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林文玉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繳納應
徵收之上訴裁判費。而上訴人復同時為先位及備位之聲明,但未
表明先位及備位所依據之法律關係,致無法核算上訴裁判費,本
院暫依林文玉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貴之核定依據,為計算標準,認
上訴人至少應先暫繳新臺幣17,835元。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
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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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