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劉非菲
上列上訴人與林文玉、劉兆陽、劉睿東、劉兆庭、劉兆霖間分割
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林文玉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繳納應
徵收之上訴裁判費。而上訴人復同時為先位及備位之聲明,但未
表明先位及備位所依據之法律關係,致無法核算上訴裁判費,本
院暫依林文玉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貴之核定依據,為計算標準,認
上訴人至少應先暫繳新臺幣17,835元。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
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