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20號
SLDV,107,勞訴,120,202006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 上訴人 謝奕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奕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萬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林瀚章

1/1頁


參考資料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