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5號
SLDV,106,訴,605,2020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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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家榮 
代 理 人 賴建宏律師
代 理 人 施汝憬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嫈恬律師
代 理 人 黃詩雅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所為
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 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 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準此,民事訴訟當事人自應依法遵守訴訟進行之程 度,並善盡促進訴訟之義務。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透過「律師線上聲 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聲請閱覽證人鄭仁華、吳 秀嬌於同年3 月17日提出之證物原本(下合稱系爭原本), 本院書記官於同年月5 日通知不同意閱卷(下稱原處分), 惟伊為本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第2 項、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有權閱覽卷內文書,爰依法提出異議 ,求予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查本院於109 年4 月7 日諭知調查證據完畢並言詞辯論終結 ,嗣雖經同年5 月11日再開言詞辯論,然本件至同年5 月4 日訴訟進行業至終結程度,異議人當屬明知,其於上開時間 聲請閱覽系爭原本,目的乃為就本件關於文書真正之爭點, 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異議狀第5 頁),揆諸首揭說明,異 議人所為自屬有礙本件訴訟終結,而提出礙於訴訟終結之攻 擊防禦方法依法尚且應予駁回,舉重以明輕,為提出有礙訴 訟終結之攻擊防禦方法而聲請閱覽原本,尤不應准許,原處 分據以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猶執前



詞任指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 院業於本件判決宣示後,依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5 月26日民 春107 上更○000000000000函旨,將系爭原本移由該承辦股 為適法處理,異議人求予廢棄原處分以閱覽系爭原本,要無 實益,亦應駁回其異議。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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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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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