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3號
SLDM,109,附民緝,3,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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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 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附民 原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芳
附民 被告 孫詩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16號) ,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3萬元整,及自民國 95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詩婷於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16號被訴偽造文書 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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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