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27號
SLDM,109,附民,227,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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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詹智凱
      李萬明律師
被   告 陳瑞彬

      吳政杰


      吳永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60 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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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