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50號
SLDM,109,聲,850,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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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紹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紹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紹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4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6 年11月1 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 年 2 月23日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 年7 月20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86 號判決駁回上訴、106 年8 月21日確定。②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以 106 年度原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8 年5 月 21日確定;上開①②經本院於109 年4 月17日以109 年度聲 字第47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109 年5 月4 日確定。又受刑人於106 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前開①部 分,於107 年7 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7 43310 號函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 年 7 月24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受刑人遂於107 年7 月27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因①②部分另定應執行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後,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乃於109 年6 月18日以 法授矯教字第1090171548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矯正署109 年6 月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15481 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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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