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49號
SLDM,109,聲,749,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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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曲德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曲德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曲德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9 月,於民 國108 年5 月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5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曲德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本院以107 年度士簡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3 月及107 年度湖簡字第4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171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 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76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108 年度審簡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嗣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於 108 年5 月8 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 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9日以法授矯 字第10901676392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10 年1 月 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9 年12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 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 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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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