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謝坤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劉正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張馨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3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正斌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本案即109 年度審易字第233 號刑事案件部分,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意旨而為免 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