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517號
SLDM,109,審易,517,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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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
字第14907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
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水明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士簡字 第139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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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