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英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826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褲子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英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182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褲子2 件(詳如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492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 ,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英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圖樣 之褲子2 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49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4 月15日斐管字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 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 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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