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46號
SLDM,109,單聲沒,46,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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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壹箱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庭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冒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 130 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葉庭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 8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卷第 16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7 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 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刑事大隊107 年度保管字第2067號扣押物品清單,士 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59頁),係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有被害人洋子創新公司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憑 (見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 、第45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Mother 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㈡至扣案之現金1,130 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提出,且供 承亦係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等詞(見士林地檢署10 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12頁、第20頁)。惟被告業與被 害人所授權之告訴人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 月3 日達成調解,雙方同意由被告賠償10萬元等情,有調解書1 紙附卷可考( 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卷第4 頁) ,足認上開調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 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 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 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 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130 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 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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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