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24號
SLDM,108,附民,124,2020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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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洪師偉
被   告  程元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陳哲平
       李瑞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45 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程元愷陳哲平李瑞宬被訴侵入住宅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4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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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