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凱
選任辯護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謝喬媗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林于珣
選任辯護人 李協旻律師(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解除委任)
陳尹章律師
被 告 王麗寬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姊 王琦媗
被 告 許志揚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涂鴻楹
紀詠苓(原名紀雅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學立律師
被 告 錢毅
選任辯護人 方志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侯翔文
嚴以浩
陳昆泓(原名陳昆弘)
黃羿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張立玟
王美治
林美億
蔡韋君
林譽晃
黃瑞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728號、105 年度偵字第13640 、14734 、16930 號)及移送併
辦(107 年度偵字第2009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976 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俊凱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林于珣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王麗寬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謝喬媗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許志揚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
涂鴻楹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紀詠苓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錢毅犯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
侯翔文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 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嚴以浩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陳昆泓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張立玟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王美治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林美億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蔡韋君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黃羿華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及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譽晃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7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黃瑞萍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國帥(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安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安家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街00巷0 號1 樓,嗣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更名,下稱安 聯公司)實際負責人,廖俊凱、謝喬媗、管宥承(由本院另 行審結)分別係安聯公司貸款部主管、貸款部員工及業務部 員工。陳國帥以安聯公司及所架設之525 免頭款購屋網(網 址:http://www .525match .com .tw,起訴書誤載為「配 屋網」)在網際網路上刊登廣告,宣稱可提供顧客免付頭期 款申貸購買房屋之服務,徵求不具購屋資力之人頭(無證據 證明該等人頭對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 等行為有所認識),並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安聯公司成 年員工共同偽造或變造不實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下稱所得清單)之公文書、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銀行存款定存單、公司薪資 單、證券公司之股票明細表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私文書後 ,交付與其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廖俊凱(無證據證明廖俊凱有偽造或變 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所參與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 至16、18所示貸款案),或指示不詳之安聯公司員工(無證 據證明就本案詐貸之行為有犯意聯絡)持上開不實文件向銀 行辦理房屋貸款之行員行使,佯以該等人頭在所得清單或扣 繳憑單上所示之各該公司行號任職,或有足夠存款、上市股 票,並具備購買房屋之真意及資力,而得以償還銀行房屋貸 款,抑或持經變造、偽造不動產買賣價款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履約保證書以墊高交易價格藉此提高擔保品之價值而貸 得高於原不動產可貸得之金額等方式施用詐術,致銀行陷於 錯誤,予以核撥貸款。各次行為分述如下:
㈠緣陳國帥對當時交往之女友林于珣表示有購置結婚新房之意
思,林于珣遂同意以其名義購置新房,其等與廖俊凱均明知 林于珣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購買 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 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及陳國帥、廖俊凱、林于珣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林于珣於簽立102 年10月18日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房屋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 下稱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偽 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變造買方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增補契約、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及內容真實之 華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定存單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 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 (所犯違反銀行法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3 號判處有罪在案)行使,用以表示林于珣欲向華南銀行辦 理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 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新 臺幣(下同)19,522,213元,並於102 年11月11日起陸續撥 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 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不動 產原出賣人陳昱瑋(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 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 二編號1 所示)。
㈡陳國帥、廖俊凱與王麗寬均明知王麗寬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 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不 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國帥、廖俊凱、 王麗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王麗寬於簽立102 年11月5 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 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方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 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 行使,用以表示王麗寬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2 所 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 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 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9,562,500元,並於102 年11 月28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 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
號2 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吳游鍠(申貸日期、撥款日期、 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 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㈢陳國帥、廖俊凱、謝喬媗均明知謝喬媗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 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不 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 陳國帥、廖俊凱、謝喬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謝喬媗於簽立102 年12月6 日華 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偽 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偽造承辦地政士「 范美玉」署名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 書及變造之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 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 用以表示謝喬媗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不動 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所得清單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致 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4,689,744元,並於103 年1 月3 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 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對於客戶存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范美玉(申貸 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 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㈣陳國帥、廖俊凱、許志揚均明知許志揚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 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不 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國帥、廖俊凱、 許志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許志揚於簽立102 年12月5 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 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 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 用以表示許志揚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不動 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 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 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4,609,554元,並於102 年12月26日 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 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 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4 所
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陳建國(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 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 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許志揚則因此獲取10萬元之報酬 。
㈤陳國帥、廖俊凱、巫文武(於104 年2 月16日死亡)均明知 巫文武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 買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 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及陳國帥、廖俊凱、巫文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巫文武於簽立102 年11 月25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 賣總價款、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 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 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巫文武欲向華南 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 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 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 17,053,260元,並於102 年12月18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 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 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 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謝 昭龍(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 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
㈥陳國帥、廖俊凱、涂鴻楹均明知涂鴻楹於101 年實際收入、 102 年間之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 編號6 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 國帥、廖俊凱、涂鴻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涂鴻楹於簽立102 年12月26日華南 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偽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 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履約保證申請書、經變造之彰化 銀行永和行分定期存款存單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 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 以表示涂鴻楹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不動產 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 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 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9,194,290元,並於103 年1 月20日起
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 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彰化銀行對於存戶存 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 人薛陳招娥(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 、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 6 所示)。
㈦陳國帥、廖俊凱、紀詠苓(原名紀雅婷)均明知紀詠苓於 101 年間實際收入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 二編號7 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 陳國帥、廖俊凱、紀詠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紀詠苓於簽立103 年3 月11日華 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偽 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 、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文 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 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紀詠苓欲向華南銀行辦理 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 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 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0,489,676 元,並於103 年3 月25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 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 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 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董金忠(申貸 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 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紀詠苓 則因此獲取10萬元之報酬。
㈧陳國帥、廖俊凱、錢毅均明知錢毅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及還 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不動產 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 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國帥、廖俊凱、錢毅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由錢毅於簽立103 年1 月27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 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 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 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 以表示錢毅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不動產之 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不
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陷 於錯誤而同意核貸9,156,153 元,並於103 年2 月26日起陸 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 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 不動產原出賣人王玉龍、楊月娥(起訴書誤載為王漢崎;申 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 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錢毅 則因此獲得10萬元之報酬。
㈨陳國帥、廖俊凱、侯翔文均明知侯翔文於101 年至103 年間 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 編號9 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 國帥、廖俊凱、侯翔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侯翔文於簽立103 年3 月3 日華南 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偽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客戶姓名之集 資券維持率淨值清冊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 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 侯翔文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不動產之房屋 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致華南銀行 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11,139,816元,並於103 年3 月25日起 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 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對於集保戶持股資料之正確 性(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 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侯翔文則因此獲得7 萬元之報酬。
㈩陳國帥、廖俊凱、嚴以浩均明知嚴以浩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 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不 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國帥、廖俊凱、 嚴以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嚴以浩於簽立103 年3 月27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 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方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 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 行使,用以表示嚴以浩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0所
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 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 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9,848,265 元,並於103 年4 月15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 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 號10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人詹碧珍(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 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 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嚴以浩則因此獲得6 萬元之 報酬。
陳國帥、廖俊凱、陳昆泓(原名陳昆弘)均明知陳昆泓於 102 年間實際收入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 二編號11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 陳國帥、廖俊凱、陳昆泓(原名陳昆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昆泓於簽立 103 年6 月18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 二編號11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度所得清單及 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 約保證申請書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 之華南銀行萬華分行承辦人行使,用以表示陳昆泓欲向華南 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 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 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 12,289,633元,並於103 年7 月25、29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 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 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 人周宏玲(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 申請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1 所示)。陳昆泓則因此獲得7 萬元之報酬。
陳國帥、廖俊凱均明知陳國帥之姊王麗君(所涉偽造文書等 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 103 年間之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 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先由不知情之王麗君於簽立103 年1 月8 日華 南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偽 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 、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變
造存款人及帳號之華泰商業銀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400 萬元 存單、內容真實之郵政定期儲金350 萬元存單等文件提供予 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 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王麗君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 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 及還款能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 價值,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34,912,965元,並於 103 年2 月12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 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 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華 泰商業銀行對於存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李威萱及如附表二 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大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貸 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 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陳國帥、廖俊凱、黃羿華及所邀集之友人張立玟均明知張立 玟於101 年至103 年間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 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 ,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 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陳國帥、廖俊凱、黃 羿華及張立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先由張立玟於簽立103 年4 月26日華南銀行房貸 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方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變造存款人之 郵政定期儲金200 萬元之存單、偽造冠佳實業有限公司102 年度扣繳憑單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 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張立玟 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 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且該不動產有如經 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 意核貸21,369,695元,並於103 年5 月16日起陸續撥付款項 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 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客戶存 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冠佳實業有限公司對於扣繳數額之正 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趙淳英(申貸 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款檢附之 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張立玟 則因此獲得10萬元之報酬。
陳國帥、廖俊凱、黃羿華及所邀集之友人王美治均明知王美
治於101 年至103 年間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 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 ,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與陳國帥、廖俊凱、黃羿華及王美治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其等均 明知,先由王美治於簽立103 年5 月13日華南銀行房貸申請 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101 年度、102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買 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變造富 邦證券永和分公司股票庫存明細表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 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 使,用以表示王美治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檢附文件所示之資力及還款能力 ,且該不動產有如經變造買賣價款後之較高擔保價值,致華 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貸29,256,000元,並於103 年6 月 11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 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富邦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與集保公司對於集保戶持股 資料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李訓 裕(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貸 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王美治因而獲得6 萬元之報酬。
陳國帥、廖俊凱、林美億均明知林美億於101 年至103 年間 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 編號15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陳國帥、廖俊凱竟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 國帥、廖俊凱、林美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林美億於簽立103 年4 月29日華南 銀行房貸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偽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及經變造買賣總價款、 買方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變造 之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102 年度扣繳憑單等文件提供 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 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林美億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 二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具有如所得清單所示之資 力及還款能力,並藉不實之交易價格墊高不動產之擔保價值 以圖貸得高於原可貸得之款項,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 核貸9,519,880 元,並於103 年5 月16日起陸續撥付款項至 陳國帥指定之履約保證等帳戶,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對於稅額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性、華南銀行對於房屋貸放 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對於扣繳 數額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不動產原出賣人劉王 玉盆(申貸日期、撥款日期、核貸金額、不動產位置、申請 貸款檢附之不實文件及不實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林美億因此獲得8 萬元之報酬。
陳國帥、廖俊凱、黃羿華及所邀集之阿姨蔡韋君均明知蔡韋 君於101 年至103 年間實際收入、資力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 金融機構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不動產房屋貸款之審核 ,陳國帥、廖俊凱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 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陳國帥、廖俊凱、黃 羿華及蔡韋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先由蔡韋君於簽立103 年3 月28日華南銀行房貸 申請書後,陳國帥再將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偽造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101 年度所得清單、經變造買賣總價款及買方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偽造閎展有限 公司102 年度扣繳憑單、變造存款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 萬元存單等文件提供予廖俊凱,由廖俊凱持以向不知情 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承辦人古峻帆行使,用以表示蔡韋君 欲向華南銀行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不動產之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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