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25號
SLDM,106,重附民,25,202006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附民被告  謝陳雪即謝文正之繼承人


      謝毓芬即謝文正之繼承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附民被告  廖國財

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附民被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王筱涵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件(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08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