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附民被告 謝陳雪即謝文正之繼承人 謝毓芬即謝文正之繼承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複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附民被告 廖國財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附民被告 林俊良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王筱涵律師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08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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