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彥佑、陳明祥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據繳納裁 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3日經原告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查詢資 料、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