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 告 張若鋆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
1日北市裁催字第22-Z7A04717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為之 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 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有於民國108年1月24日18時16分許駕駛其所有之9122-E L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三號北上172.2公里處時,因「汽車行 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遭內政部警 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 原告有上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7A04717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當場舉發,經被告拒簽收受系 爭舉發單。嗣經舉發機關以108年11月26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 087701276號函覆認違規明確。被告即於108年11月1日以原 告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事 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前開違規時、地駕車搭載父親及其友人自日月潭北 返途經國道三號清水服務站欲進入用餐,進休息區即遇酒 測攔檢。值勤員警示意停車時,原告即停車搖下車窗,當 時夜色昏暗不知員警下一指令為何?即順手當時原告駕駛 系爭汽車有繫安全帶,因難以理解員警揮動指揮棒係示意 離開或下車酒測,於緊張之下,誤以為要求下車,方解開 安全帶配合受測,原告原本係有繫安全帶。員警先詢問有
無喝酒駕車,原告答無。惟此時員警即指原告行車未繫安 全帶,原告當場提出請員警補充註明舉發違規點係於清水 服務站休息區入口酒測攔檢站以符事實情況,但未獲員警 同意,原告乃拒簽收該罰單。
(二)系爭舉發單之送達地址係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弄0○0號,此地址係原告之駕籍址,但原告之戶籍址 早已遷出,原告之戶籍址在基隆,原告因此不知系爭舉發 單之送達,直到收到系爭裁決書才深感訝異。行政機關裁 罰應完成全部正當程序始為適法,本件原告於違規當場因 系爭舉發單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拒收,事後行政機關錯 將系爭舉發單寄送至原告之舊地址,使原告錯失於法定期 限內陳述意見,故本件裁罰,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一)經檢視現場錄影資料,員警攔車稽查時已明確告知駕駛人 未繫安全帶,駕駛人未依上開規定繫安全帶屬實,員警舉 發尚無違誤。另當場請原告簽收系爭舉發單時,有向原告 說明該違規地點為清水服務區係國道三號172.2公里北向 ,原告不採納員警說明,拒絕簽收該違規案。
(二)系爭舉發單已於108年1月31日以第641008號雙掛號郵件投 遞駕駛人地址,因無人簽領收委由郵政機關辦理寄存送達 ,現寄存於送達地之臺北正義郵局以為送達,已完成送達 程序。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立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該規範乃交通勤務員警對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應如何進行舉發之程序作業規定 ,亦與授權母法不相違背,準此,交通違規案件當場舉發 時,遇有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之違規行為人,交通勤務警 察如已依前項規定,向違規行為人告知應到案之日期及處 所,並記名事由與告知事項,已足使違規行為人充分知悉 其有申訴並到案聽候裁決之權利義務,自可擬制舉發通知 單已合法送達。本件原告雖於106年1月4日曾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申請增設住居/就業地址,惟本件 既屬當場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舉發通知單之送達程 序即應按上開細則規定辦理,經檢視本件之採證光碟,員 警於影片時間2019/01/24、18:39:37至18:39:59已按 上開細則規定告知到案時間及處所,系爭舉發單之送達已 合乎法定程序。
(三)本件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 記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其汽車駕駛人
、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按違規車種 或違規情節之類別,並區分期限內、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 內、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逾越應到案期限 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之不同情形,分別訂 定罰鍰之裁罰基準為3,000元、3,300元、3,900元、4,500 元,而原告未於本案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結案, 亦未向被告機關到案聽候裁決或陳述意見,則被告以原告 逾越上開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逕行裁處罰鍰4,500元, 並無違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查上開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列兩造爭點外,有原告 於起訴狀所附系爭裁決書、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及 送達證書、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08年11月26 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087701276號函、員警職務報告、原告之 駕駛人基本資料、本件錄音錄影光碟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原告之住居/就業地址歷史紀錄影本等附卷可憑,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從而,本院應審究之主要爭點為 :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無汽車行駛於高速公 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系爭舉發單之 送達是否合法?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一)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 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 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 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 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 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 全帶時,處罰該乘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 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 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著有明文。又按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 依規定繫安全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 用安全帶: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
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三、 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 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 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 上端以上。」,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 法第3條第1款至第3款復有規定。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 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 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 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依上開授權而訂定發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 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原告行為時之裁罰基準 表,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者,按違 規人數及計程車或營業大客車乘客,分別依「期限內」、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 60日以內」、「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或到案聽 候裁決、逕行裁決處罰者,而規定其裁罰基準,於一人者 ,依序為3,000元、3,300元、3,900元、4,500元。上開處 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均屬授權命令,其立法目的及功能, 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 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 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 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 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此裁罰基準表,除情節特 別嚴重者外,已就有關到案聽候裁決之時間,其可能衍生 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區分期限內或逾越應到案期限 不同期間,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逕行裁決處罰者等 不同情形,分別訂定不同之裁罰標準,其作為原則性或一 般性之裁量基準,核與母法規範目的尚無牴觸,亦未逾越 授權範圍,是被告自得依此裁罰基準而為裁罰。(三)就本件舉發過程,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舉發錄影光碟 ,其勘驗結果:
勘驗標的:
2019_0124_181318_001.MOV勘驗內容:
畫面開始是一員警密錄器之畫面,當時拍攝員警攔檢之狀況,畫
面開始時該畫面左方有一員警正在對一輛車輛攔檢,當時該車輛之駕駛座車窗拉下,駕駛正在與員警進行對話。員警稱你沒有繫安全帶,駕駛(即原告)稱因為剛進這裡啊,員警稱一樣阿,於行駛中就不能沒有繫阿。員警請原告將車輛駛到旁邊車道。系爭車輛即向左前行至路邊。員警稱往前往前,到前面那個,到前面那邊。原告稱因為剛進服務站,所以我們...。員警稱沒關係到前面那邊,到前面那邊。
勘驗標的:
2019_0124_181955_001.MOV 勘驗內容:
畫面開始是臨檢原告之員警之密錄器畫面,當時畫面直接拍攝到原告坐於駕駛座上。原告稱日月潭。員警稱對啊,你怎麼沒有繫安全帶。原告稱因為剛進這裡啊,員警稱一樣啊,行駛中就不能沒有繫啊。原告稱好(右手舉起示意),並稱下一次會注意。而依該勘驗畫面所載,原告當時坐在駕駛座上,確實沒有繫安全帶。員警請原告駛入旁邊車道。
勘驗標的:
勘驗108 年度交字第113 號交通裁決事件員警對原告攔檢後對話錄音光碟資料檔案(檔案於本院卷卷內光碟存放袋內,光碟片開啟後名稱為9122-EL 密錄器之資料夾,該資料夾中名稱為2019_0124_ 182514 _007.MOV、2019_0124_182814_008 .MOV 、2019_0124_ 183114_009.MOV 、2019_0124_183414_010.MOV、2019_0124_183714_011.MOV 之檔案)。(以下稱對話之女警為女警、其餘員警為警、原告張若鋆為張)一、檔名:『2019_0124_182514_007.MOV』(檔案長度3分1秒,00:00:00-00:03:01)對話錄音譯文如下:
【播放時間:00:00:00】
女警:好,那你的身分證字號。(女警以手持筆指向系爭舉發單 上之文字)
張:(張以手指向上開文字)對。
女警:對嘛。那…這邊就是駕駛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女警以手 持筆指向系爭舉發單上另一處之記載)。
張:沒有。這個我不能接受啊。
女警:那這個部分的話,你可以去申訴。
張:沒有,這個我不能接受啊,對不對。
女警:那,但是我跟你說,那你要簽名嗎?
張:我不簽名啊。
女警:你不簽,你拒測嗎?
張:對啊。
女警:ㄜ…拒簽嘛,對不對。
張:對啊。
女警:好,那我這邊就跟你說,就是你在今天。張:對啊。
女警:就是1 點24分的時候,ㄟ…1 月24號,108 年1 月24號, 18點16分在國道三號北上172.2 公里,你駕駛人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
張:等一下,等一下。
女警:嗯。
張:你應該要註明。
女警:嗯。
張:是在服務區進來,多遠的地方。
女警:嗯。
張:你們有擺設一個。
女警:但是我們。
張:酒
女警:我們實際的距離。
張:駕的。
女警:就是以172.2北上的部分。
張:好,但是你要註明,你要在這上面註明。
女警:嗯。
張:你們有設一個,ㄜ…酒測攔檢的一個路障。女警:他們查的話,一定會知道說,我們那時候。張:那你就要註明。
女警:我們那…。
張:你。
女警:我們地點的話,就是這個部分。
張:就要註明。我不要他們查,我要你現在就要註明。【播放時間:00:01:01】
女警:嗯…那那要怎麼註明。
張:你這樣子才能夠完整。你用筆寫嘛。
女警:不是不是,你去申訴。你去申訴,我們就會直接附影片。(原告父親、原告友人說話)
張:你要註明,你不能夠說是這樣子,喂,你這樣子的話,等於 是製造一個…製造一個那個…誤誤導。
警:哪有誤導,誤導什麼。
張:本來就是誤導,你不寫,對不起。
(原告父親說話)
張:對不起,我是一個守法的人
女警:嗯。
張:但是你們結果現在這樣子的話要栽過來。栽贓,我不能接受 。
(原告友人、原告父親說話)
張:你註明沒有什麼困難。
女警:就寫路檢勤務…。(手持筆準備在系爭舉發單上書寫文字 )
女警:…我們就直接寫路檢的勤務這樣子嘛,172.2 北公里。張:你要寫你…。
女警:沒有沒有,就是直接路檢的勤務這樣子就知道啦。張:不能,你要寫你在進來服務區多遠的地方…。女警:我不知道多遠,大概多遠。
【播放時間:00:02:00】
張:你要,你要去測量啊。
女警:100公尺,100公尺,還是200公尺。張:你要去量嘛。
女警:正要匯入,…喂…,匯入那個停車場的裡面。正要匯入的 那個車道。
(張舉起左手指向畫面右方)
張:你們你們你們應該總是有專業的這個,大概大概你們今天要 擺在多遠的距離,做一個路檢的攔測,你們總可以有一個資 料吧。你就根據那個資料寫就好了。
(原告父親說話)
張:或者是說,你寫多少的什麼一個,你們這個是叫什麼路口, …你有擺一個路檢。
女警:嗯。
張:那個那個那個什麼。嗯,酒測攔檢。
女警:嗯。
(原告父親說話)
女警:好,那,這邊我等一下幫你補上,那你現在就是,我現在 跟你說,你必須要在108 年的。
二、檔名:『2019_0124_182814_008.MOV』(檔案長度3分1秒,00:00:00-00:03:01)對話錄音譯文如下:
【播放時間:00:00:00】
女警:23號之前,作繳費的動作。
(原告友人說話)
張:你這個寫清楚。
女警:對對對對,我等一下幫你補上,我等一下幫你補上。(原告友人說話)
【播放時間:00:01:06】
警:…當中,你還沒有完全停好靜止,安全帶是不可以拔掉的。 而且剛剛我們同事跟你攔下來…是你們車上4 個人都沒有繫 安全帶。
(原告父親、原告友人說話)
【播放時間:00:01:18】
警:喔這邊就有違規地點了厚,這邊就有違規地點了厚…。啊我 們開那個事實是這樣子,不能說再另外去陳述,因為我們全 程都有錄影錄音,厚。
張:…等一下。
警:我們全程有給你錄影錄音啦。
張:剛剛這一位。
警:厚。
張:剛剛這一位同仁寫的,她沒有寫說是,有一個酒測攔檢的地 方。
警:你們如果認為。
張:停下來。
警:這個部分你們有疑義,你們可以去監理站,去提出申訴,或 是要到法院去都可以,厚。我們都有全程錄影錄音。(原告父親說話)
警:厚,我跟你講,我們的罰單裡面,陳述的是公文書,我們不 可能說像你們,你們說要寫什麼就去寫什麼。我們有一個制 式的規定。厚,不能說你寫了什麼,洋洋灑灑寫了一大堆… 不可…。
張:你今天,你今天要讓百姓能夠臣服。你本來就應該要確實… 。
警:你們自己有當過公務人員也知道。厚,行政程序法裡面有規 定的東西…要怎麼去陳述。
張:我跟你講。
警:…厚,你也知道,我們不可能說再另外給你寫那一些嘛,對 不對。…就知道啦。…為什麼可以寫。不是你們要求…我們 就用,給你們規定啊。我們是依照。
張:不是。
警:處罰條例裡面的規定去陳述事實啊…。
張:你今天要讓百姓能夠臣服。
警:啊你認為說我們…。
張:你是不是應該要把事實要寫清楚。
警:你認為沒有這個事實,你們可以去申訴啊,對不對。我們都 有全程給你錄影錄音啊。是不是這樣子。
(原告友人說話)
警:什麼叫誘導犯規,你完你完全靜止當中,你就把安全帶拔掉
啦,什麼叫誘導犯…。
張:你應該要這樣子寫。
警:…我們有請你們把安全帶拔掉嗎?沒有啊。(原告友人說話)
張:你沒有,你沒有…。
警:…我們在這邊站,我們在這邊舉行這個路檢的勤務,為什麼 別人都有繫,你(們)會沒有繫咧,是不是。
三、檔名:『2019_0124_183114_009.MOV』(檔案長度3分1秒,00:00:00-00:03:01)對話錄音譯文如下:
【播放時間:00:00:00】
張:…我就說厚,原諒我一次可以嗎?那你們,你們就是…。警:對不起,處罰條例裡面規定,可以勸導的部分,我們依權責 我們可以去勸導,這個部分我們沒有這個權力,厚,法官也 沒有權力說這個部分,可以,不可以說我們不要開單,對不 起,我跟你說對不起,因為你這樣子是誘導我們,我們要被 送法院,喔,所以我們跟你說對不起,厚。這個要有那個違 規事實,啊你這件如果放你走了,這個裡面…處罰條例…有 規定啊。
張:但是剛剛這位同仁,他沒有去說明是說,在這個路障點的這 個地方,你們看到我沒有繫安全帶,這點我當然就不服氣啊 。
警:啊我們同事攔你下來,都有跟你,都有跟你跟你說啦,是不 是。
張:那你要註明啊。
警:註明什麼。
張:是在這個路障點,看到我沒繫安全帶啊。
警:我們安…我們這個罰單,沒有在什麼註明叫路障點的,厚, 對不起吼。
張:ㄟ對不起。
警:這邊違,地點就是地點。
張:對不起。
警:我們地點是固定的…。
張:你今天法官,你今天警察,你要是,你要送一個你們認為是 有犯法的人去上法院。你們是不是應該要…。
警:我們跟你說。
張:陳述事實。
警:我們就,我們就跟你全程錄影錄音喔。
張:這個是事實,你沒有去註明說是,你在一個酒測攔檢的地方 。
警:我們。
張:看到我。
警:所以我就跟你講,我們不可能裡面寫那麼多的東西嘛。張:只是
警:是不是。
張:加註幾個字…。
警:不可能,我們規定是這樣子,不可能像你這樣子寫啦。張:你先把規定。
警:可以就說可以啊。
張:你先把規定拿過來。
警:哈。
張:你加這幾個字,難道是在…。
警:我可以翻處罰條例給你看看,裡面有,有說要寫什麼路檢點 什麼嗎?對不對。
張:那你今天明明是在那個地方才看到我沒繫安全帶,你這樣子 寫,有什麼,有什麼錯嗎?
警:啊就跟你說,規定就是這樣子啊,什麼錯不錯。我不能硬, 你們要求我們寫什麼,就寫什麼嘛。
張:這不是我們要求。
警:對不對。
張:而是說…。
警:這個也不是說我們要怎麼寫,就怎麼寫嘛。張:今天看到一個人,沒繫安全帶,是在哪裡看到我問你。警:在服務區啊。
張:…你們。
警:上面就有地點啦。
張:你,你要寫酒測攔檢啊。
警:為什麼要寫酒測攔檢。
張:我本來今天就是因為這個動作,所以我才會把安全帶拿掉。警:那個是你們拿掉,是你們是事實啊。什麼要拿掉。我們在酒 測…我們有。
張:ㄟ,所以你要把那個地點。
警:…把那個拔掉嗎。
(原告父親說話)
警:對不對。
張:你要寫進去啊。
警:為什麼要寫進去。為什麼你叫我們寫,我們就要寫進去。張:這不是說我叫你寫…。
警:是不是。
張:而是你有職責要寫。
警:什麼我有職責。我們職責沒有,沒有這個規定這樣子寫啦。 我們罰單開那麼多。你有看過我們這樣子寫的嗎?是不是。張:…是庸才。
警:什麼叫庸才。
張:那是別人是。
警:像你們這樣講,不就照你們規定去,下去寫就好啦。啊你們 指示我們怎麼做事嗎?
張:你要大聲嗎?
警:今天執法是我們執法,還是你們在執法,我問你啦。張:我不是。
警:執法是你,還是我們。
張:你執法,但是我只是…。
警:是不是。
張:要求你就是把那個。
警:啊,我跟你說。
張:酒測攔檢。
警:我們不可以啊。
張:你為什麼不可以。
警:…為什麼不講啊。
(原告父親說話)
四、檔名:『2019_0124_183414_010.MOV』(檔案長度3分1秒,00:00:00-00:03:01)對話錄音譯文如下:
【播放時間:00:00:00】
(警與原告父親對話)
【播放時間:00:00:29】
張:你不是酒測,…那個嗎?
警:我們是跟你檢查,我有跟你酒…酒測了嗎?我有請你下車了 嗎?
張:沒有,可是你這個酒測攔檢,你就是叫我停車,那我很自然 的就把,…那個安全帶拿掉啊。
(原告父親說話)
警:好拿掉…,4個人全部都拿…4個人全部拿掉嗎。(原告友人、原告父親說話)
張:我跟你講。
(原告父親說話)
警:停車4 個人要全部拔掉喔。哈…,沒有繫啊,是不是這樣子 ,為什麼停車就一定要拿掉。你們車子停好了嗎?(原告父親說話)
警:那個是你們的說法啊。我們看到就…對不對。
(原告父親說話)
警:我們哪裡需要,我們有全程給你錄影錄音啦。我們有給你錄 影啦。
(原告父親說話)
五、檔名:『2019_0124_183714_011.MOV 』(檔案長度3分1秒,00:00:00-00:03:01) (原告父親持續對警說話)
【播放時間:00:02:00】
女警:好,張先生,所以這張紅單你要簽嗎?
張:什麼東西。
女警:這張紅單。
張:沒有,你不你不寫那幾個字,我就不簽。對不起。女警:你不簽嘛,那你拒簽的部分。那。
警:要不要當場給你。
女警:當場。
警:還是寄給你。
女警:寄給你還是怎麼樣,你要當場。
警:你不要簽沒關係,我們可以當場給你。要不要。張:沒關係啊。
警:那我們就寄給你。
女警:好,我們用寄的部分。
警:…好,我們用寄給你…。
女警:好,那我這邊先跟你說,那就是說你今天,108 年1 月24 號18點16分,在國道三號北上172.2 公里處,那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條2 項,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那到案日期是108 年的2 月23日之前。舉發…嗯。張:好,不要唸,不要唸。
女警:到案處所是臺北市裁決所。
張:不要唸。
女警:這是我應該要告訴你們的
張:不要唸。
女警:事項。
張:你這個事實,你這個事實,有違。
女警:了解,所以那你就。
張:當初的情況。
女警:可以到時候去作申訴的動作。
張:對對對對對對。
女警:那你的權利,我告訴你。
張:對。
女警:這樣子。
張:對對。
女警:對,好。
勘驗結束。
復原告就其於上揭時、地,遭員警攔查之時,其並未繫安 全帶一節亦未爭執,由此足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 爭車輛確有未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無訛。至原告雖主張其 當時係因遇員警酒測攔檢,原告不知員警之指令為何?於 緊張之下,誤以為要求下車,方解開安全帶配合受測云云 ;惟查,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當時仍於駕駛途中, 系爭車輛並非熄火靜止,原告身為駕駛,卻未繫妥安全帶 ,應認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前段規 定,此並非僅因原告自身之錯誤認知,而可解免前開違規 之責。況由前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於攔查過程中均未有 示意原告需解下安全帶之相關指示,是認原告前開主張, 並不足採。
(四)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 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即得依行為時 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之統一裁罰基準,亦即行為人業 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而無正當理由未依該舉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