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57號
KLDV,109,補,457,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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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湯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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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