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湯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