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黑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智涵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莊智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5
7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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