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義鴻、姜俊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之價額(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4 條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依最高法
院民國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故債權人應遵期查報: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
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
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②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
「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
;③於上開①②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
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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