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1號
KLDV,109,補,421,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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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李啟翃 
      嚴世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銘軒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0000
○號建物及同段3-5 (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土地權利範圍為
40分之1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原告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
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不動
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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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