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3號
KLDV,109,補,40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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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許智鈞 
被   告 曾文儀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保密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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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