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9年度,67號
KLDV,109,司簡調,6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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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祥國曾麗鳳、曾張玉、曾○○等間塗銷
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祥國尚欠聲請人現金卡貸款新台幣 308,505 元及利息未清償,詎為恐遭追索,將名下因繼承取 得之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同段365建號以分割繼 承為由登記予曾○○,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適用,債權 人得聲請撤銷之,並回復登記為曾祥國等公同共有,為此具 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 求者,依法本已得逕以裁定駁回;又聲請調解標的之前提法 律關係乃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行為及 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 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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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