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30號
KLDV,109,司促,5430,202006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思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