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25號
KLDV,109,司促,5225,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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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曾婉婷 
債 務 人 白勝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
  伍佰零陸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
  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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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