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92號
KLDV,109,司促,5192,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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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品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1﹞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
  12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0,860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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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