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毓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高毓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128,681元未給付,其中34,257元為消費款;90,824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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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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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毓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257 │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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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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