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53號
KLDV,109,司促,5053,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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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德榮於民國(下同)93年06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
  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
  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德榮  │自民國94年09│至清償日止 │於民國104年8月│
│  │299991│     │月11日起  │      │31日以前,按年│
│  │元  │     │      │      │息百分之20計算│
│  │   │     │      │      │,於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以後,按│
│  │   │     │      │      │年息百分之15計│
│  │   │     │      │      │算      │
├──┼───┼─────┼──────┼──────┼───────┤
│ 002│新臺幣│王德榮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8259 │     │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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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