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32號
KLDV,109,司促,503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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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
    敘明。
  (二)緣相對人林登貴於94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3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
    104年9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
    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
    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
    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
    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27127元,及自95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7127
    元,及自95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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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