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97號
KLDV,109,司促,4797,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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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周德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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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