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孫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雨涵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92年08月19日起至95年08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294,008元未給付,其
中83,657元為本金;209,267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孫雨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185,110元未
給付,其中48,655元為消費款;132,85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雨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3657 │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孫雨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655 │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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