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84號
KLDV,109,司促,4784,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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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孫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雨涵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92年08月19日起至95年08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294,008元未給付,其
    中83,657元為本金;209,267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孫雨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185,110元未
    給付,其中48,655元為消費款;132,85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雨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3657 │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孫雨涵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655 │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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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