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49號
KLDV,109,司促,4649,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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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胡晏齡



債 務 人 林采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下同)92年7月1日起
     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
     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
     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胡晏齡於100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采妤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28,165元,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胡晏齡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109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
     本金311,758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計算之利息和自10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
     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采妤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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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