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江宏琦(即江淵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劉繼蔚律師
被上訴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基隆簡易庭民國10
7年度基簡字第221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
623,700元(計算式:3,300元×189㎡=623,700元。按:被上訴
人係求為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故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亦為623,7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第二審裁判
費10,245 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上訴
人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一審裁判費
1,650元,上訴人則應補繳二審裁判費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各向本院補繳
一審裁判費1,650元(由被上訴人補繳)、二審裁判費660元(由
上訴人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或駁
回上訴人所提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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