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028號
KLDV,108,基簡,1028,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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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棕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海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
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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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