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
字第279號),就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添丁與告訴人曹榮哲為鄰居,於民國 108年5月29日23時許,因被告在基隆市○○區○○路○○○ ○000號1樓音量過大,影響告訴人(在726號2樓)之睡眠, 雙方隔空相互喊話、發生口角。詎被告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 宅之犯意,未徵得住居權人之同意,持金屬棒球棍1 支,先 在722號與726號1 樓敲打(所涉毀損他人器物罪嫌,經檢察 官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復擅自開啟722號與726號之1 樓 大門,進入屬於722號與726號住宅一部分之1、2樓樓梯間( 為722號與726號所共用,下稱本件樓梯間)。嗣在本件樓梯 間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為告訴人奪取上開金屬棒球棍,並為 告訴人所驅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案經曹 榮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 宅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 分】,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上開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 就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四、本件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二)部分】,本院另以協商程序為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