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秩字,109年度,37號
KLDM,109,基秩,3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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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基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被移送人  張政雄


      徐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年4月27日以新北警瑞刑字第10936592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政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扣案笑氣鋼瓶壹瓶,沒入之。
徐睿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張政雄徐睿二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9年4月5日晚間10時許至同年月7日凌晨1時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嫚嫚窩民宿」房間 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 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一)被移送人張政雄警詢自白。
(二)被移送人即證人張政雄警詢指證(就被移送人徐睿部分)。(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
(四)扣案笑氣鋼瓶1瓶及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張政雄徐睿二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 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已足生負面影響於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所為實值非難 ;又被移送人徐睿張政雄訂下民宿房間,於房間內為違序 (吸食笑氣)及違警(吸食愷他命、毒咖啡)行為,徐睿甚 已至「意識昏沉」狀態,而於房間內發生糾紛,致民宿業者 報警,足見被移送人二人「開房間」吸食笑氣、迷幻物品助 興娛樂,生活糜爛;兼以徐睿行為後,矢口否認,並辯稱毒 咖啡係遭張政雄誘騙服用,態度不佳;另考量本件笑氣由被



移送人張政雄出錢購買提供,原不應輕縱,但張政雄坦承, 態度較好,及張政雄無償提供笑氣給徐睿吸食等情,兼衡二 人之智識程度(張政雄國小畢業、徐睿高中畢業)、職業( 張政雄水電工程師、徐睿美容師)、二人之關係、經濟狀況 (張政雄貧寒、徐睿小康)、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違 序行為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扣案笑氣鋼瓶1 瓶,為被移送人張政雄所有,且係供其及徐 睿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 張政雄供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於張政雄違序行為項下,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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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