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郭正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附民被告 賴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0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因原告聲請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賴冠璋被訴妨害家庭案件,雖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 1 號解釋意旨,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08號判決免訴在案 ,然原告郭正吉及其訴訟代理人趙友貿律師曾於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後之民國 109年6月3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卷第21至 25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 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