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胡晉彰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
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