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號
CYDA,109,簡,6,202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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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胡晉彰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
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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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