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芋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4,34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