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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