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7號
CYDV,109,補,237,202006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李錦棟 


被   告 蔡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5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