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尤敬皓
原 告 尤紹瑄
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
尤國品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何姿穎
被 告 何侯麗珠
被 告 何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姿穎、何侯麗珠、何鈺勇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4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7,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